繼父母去世后,繼子女能繼承其遺產嗎?
內容來源:沈陽墓園龍生官網 發布時間:2020-08-11
再婚,是男女雙方重新追求幸福的另一個開始。很多時候,這也意味著兩個家庭的重組。某些法律關系處理不好,可能會帶來諸多矛盾和糾紛。繼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問題,就是典型的一例。
那么,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案例回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都規定了遺產繼承人,而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也就是說,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情況下,有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權利。
不過,現實中,撫養關系的認定,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另外,如果繼父母離婚后,扶養關系的認定,也會比較復雜。
郭某與韓某是再婚夫妻,郭某與自己的前妻有一個女兒小郭。離婚后,小郭由前妻撫養,而韓某則帶著自己的女兒小劉與郭某生活在一起。
2013年,郭某病故,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這就導致了韓某、小劉、小郭之間的遺產糾紛。其中,爭議較大的就是小劉是否具有繼承郭某遺產的權利問題,即雙方是否形成繼父、繼女關系問題。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就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在一起長期共同生活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才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擬制血親的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育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郭某與韓某登記結婚時,小劉已年滿18周歲,且無證據證明小劉的生活費、教育費是來源于郭某。所以,小劉與郭某之間未產生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案件審理
根據繼承法第14條酌情分得遺產權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法院認為,小劉在韓某與郭某結婚時已年滿18周歲,且長期在外上學,不能與郭某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繼子女關系,不能作為郭某的法定繼承人主張權利。再有,郭某住院及去世期間,小還在學校就讀,因此不屬于繼承法第14條酌情分得遺產權所規定的情形。